專家來發言: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即經濟適用住房,簡稱經適房,下同)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如下:
一、準入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上海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適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適房。
據悉,這是自2012年上海經適房申請條件出臺以來又一次放寬經適房申請的準入標準,由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額為43560元、人均財產限額為13.2萬元調整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相關部門表示,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經適房的準入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今后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政府的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狀況、房源供應等條件和因素,繼續合理放寬經適房的準入標準。
二、供應標準
對申請購買經適房的,按照下列標準供應:
(一)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準,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專家建議: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