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
集資建房是由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通過籌集資金建造房屋,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
集資房是沒有獨立的房產登記憑證的。它由單位職工共同出資修建,因此集資房的產權以整體產權的形式屬于企事業單位。也由于集資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規章條例的限制,職工取得產權一般要經過一段過渡時期,有的長達數年,單位職工在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僅享有房屋的使用權。
集資建房在集資之初,并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集資房建好后,如果想要申請辦理房產證,必須先由職工集體決議,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達成一致愿意繳納,才能申辦集體土地證,然后再分割成若干張土地證,才具備辦理房產證的資格。
集資建房需要建設在國家的土地上,僅僅出現在城市地區。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的土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建成后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內部職工,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不對外出售。
職員統一同意集資辦理100%產權,才能在產權證領取之后才能上市進行自由交易。且有強制規定:“集資房在取得房產證5年內不允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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