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正式施行,標志著環保費改稅正式完成,同時意味著運行了37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
環保費改稅正式完成,板材企業再無空子可鉆。
本次開征環境保護稅,征稅對象和范圍與現行排污費基本相同,明確征稅范圍為直接向環境排放的大氣、水、固體和噪聲等污染物。但環保稅來臨,也會引起不小的變化,將讓很多企業無空子可鉆了。
變化一:“費”改“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基于“稅負平移”的原則,實現排污收費向環保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在我國施行多年的排污收費制度雖然對于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暴露了不少問題,比如,排污收費標準低于污染治理成本,某些木業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意投入資金改進生產工藝或進行污染治理;有些地區存在協議征收、任意減免等現象,某些木業企業因“政策性免征”而不用繳納排污費等。此次費改稅后,執法剛性會更強,成為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馮俏彬所說的“過去企業污染不繳納排污費是不守規矩,現在不繳納環保稅是違法行為”,讓木業企業沒有“排污費”的空子可鉆。
變化二:環境監測力度加強。
根據環保稅法規定,繳稅金額主要依據有企業自行申報數據和稅務機關抽查核定數據兩種,同時將采用規范的科學方法、嚴格的質控手段、嚴厲的懲戒措施,深化環境監測監管,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戒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和真實。中央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是零容忍的態度,木業企業想要鉆虛報數據的空子也是不成立的。
變化三:交稅不等于污染損害免責。
環保稅法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明確,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不免除納稅人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的規定,納稅人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因此,某些木業企業以為繳納環保稅后就可以肆意排放,這個“空子”也是鉆不了的。
環保費改稅正式完成,板材企業的轉型升級之路避無可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核心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稅收,而是為了建立機制,鼓勵企業少排放污染物,多排多繳稅,少排少繳稅。
而企業擔憂的問題是征收環保稅會不會增加其負擔,環保稅法也給出了詳細的答復:“一増一減”。
“增”,一是按照稅負平移原則,環保稅的稅率下限和排污費征收標準是一致的,而事實上,國內部分地區已經在2015年6月底自行調整和實施了更高的排污費征收標準,考慮到開征環保稅后,部分地區會選擇高于本地區原排污費的征收標準,這種情況下,企業的負擔有所增加。二是對于未能嚴格執行環保標準,以及過去在排污費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協商收費和欠繳排污費情況,開征環保稅后,企業也會受到一定影響。
“減”,就是環保稅終目的是幫助企業“減負”。環保稅是一種從量稅,應稅污染物排放越多,繳稅越多。相反,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可以減按百分之七十五的稅額征收環保稅。
對于板材企業來講,生產效率低、污染排放多的企業將繳納更多環保稅,生產效率高、污染排放少的企業可繳納較少環保稅。而未來環保稅施行后,一方面有利于上游產業優勝劣汰,加速僵尸企業退出,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另一方面隨著全社會投入環保積極性的提升,企業減排意愿增強,環保投資將加速,相關環保企業將受益匪淺。
因此,一直比較注重節能環保的木業企業將會直接受益,這些企業在競爭中會因為環保措施成效顯著而承擔更少的稅收,進一步提升自身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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